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上要求,自2017年3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所有在“金三”系统中已鉴定需缴纳残保金的企业管户,在每月申报时按零申报处理。2017年1月至3月已申报缴纳的企业管户由地税和残联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2016年征期内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由残联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交由地税部门按照陕财办综【2016】85号和陕财办综【2017】2号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催缴。
三、残联配合地税部门对“金三”系统中的所有企业管户(除个体工商户外)缴纳残保金鉴定情况进行复核,未做鉴定的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由地税部门在“金三”系统中进行缴纳残保金鉴定。自2017年起,所有新登记企业管户应同步在“金三”系统中做残保金申报鉴定。申报鉴定应鉴定为“按月申报”。
四、规范小微企业减免备案。陕财办综【2016】85号文件第十六条和陕财办综【2017】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减免备案由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受理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年度1月1日至1月31日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样稿见附件1),并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每季度末工资表原件、工商登记证原件;
2、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文件规定条件受理备案审核,向申请单位出具《小微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理通知书》(附件2);并于每年2月10日前集中向地税部门传递备案小微企业基本信息;
3、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向地税机关进行零申报,未备案的单位视为不符合小微企业减免残保金政策,应全额申报残保金。
五、加强对申报异常户的监管。残联配合地税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提交申报异常户名单,由地税部门核实后进行催报并追缴残保金,仍不缴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强制执行。
六、用人单位多缴、错缴残保金需要退库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地税部门提供入库证明,残联核实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退库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七、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照陕财办综【2016】85号和陕财办综【2017】2号文件的规定做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审核认定工作由市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他县市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的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12月份,例如2018年的审核认定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地税部门传递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信息。
八、残联、地税、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级残联要配合地税部门按照陕财办综【2016】85号文件、陕财办综【2017】2号文件的规定做好征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反映。
九、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
1、小微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表
2、小微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理通知书
3、残保金退库申请审批表
4、残保金退库通知书
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咸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3日